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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 省 机 械 工 程 学 会 章 程
(2002年11月22日本会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 |
|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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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如下:
一、制订和修改章程;
二、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三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四、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;
五、进行表彰和奖励;
六、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代表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和专业分会、各市学会、重点骨干企业所选派的代表组成。
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,其职权如下:
一、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二、确定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三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四、决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实体机构。经理事长提名,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聘任;
五、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;
六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;
七、筹备和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若特殊情况,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其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中第㈠、㈡、㈣、㈤、㈥、㈦的职权外,并行使如下职权:
㈠、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;
㈡、提出增补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的提名建议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若因特殊情况,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学风正派、热心学会工作、身体健康、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、能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。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。
理事会理事由本会所属专业分会和各市学会、重点骨干企业按分配名额,并吸收有关部门选派的专家科技工作者,经民主协商推举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,提交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。(理事候选人应是代表大会的代表)。
理事在任期间,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,原推选的分会、各市学会和有关部门可与本会协商,申请更换理事人选,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根据需要,可设荣誉职务和顾问等。荣誉职务和顾问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㈠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㈡、在机械行业有较大影响;
㈢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㈣、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日常工作;
㈤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㈥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㈦、热心机械工业社团工作,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;
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,任期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,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、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,由理事长召集,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,讨论落实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决定,处理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事项。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;
2、检查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会签署、签发对外双边合作协议、有关工作条例、规定、制度等重要文件;
4、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副理事长按照分工,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,承担理事长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十条 秘书长的主要工作:
1、主持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协调各分会、各市学会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3、提出副秘书长、各委员会及实体机构的组成人选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;
4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副秘书长按照分工,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;承担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,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,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。各工作委员会的专、兼职秘书人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。
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,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工作机构。其名称是“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××分会。”各分会不得直接冠以“广东省××分会”,各分会不得另行订立章程,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,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,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。
第三十三条 专业分会理事会是专业分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其职责如下:
1、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,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学会活动;
2、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;
3、制订专业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;
4、通过各市学会对其相应的学术组织提供业务指导;
5、组织表彰奖励。
6、专业分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。
第三十四条 专业分会理事会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、专家、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。理事任职资格参照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。经民主协商推荐,产生分会理事、正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,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复后,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根据需要,专业分会可设常务理事会。也可设荣誉职务和顾问等。专业分会的荣誉职务和顾问需经专业分会批准后聘任。
专业分会任期为三至四年。理事长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。
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会秘书长负责主持专业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。专业分会秘书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、积极支持本会和专业分会的工作,并能确保专业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工科院校、研究院所或其它合适的单位。专业分会或其筹备委员会应就其挂靠单位的确定或更改提出建议,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和各市学会建立业务指导关系,本会各专业分会与各市学会下属之对应学术机构建立业务指导关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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